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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百县千站万桩”试点工程开启
来源:充电桩视界 | 作者:品牌战略部 | 发布时间: 2024-04-16 | 204 次浏览 | 分享到:

12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开展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的通知,2024—2026年,按照“规划先行、场景牵引、科学有序、因地制宜”的原则,开展“百县千站万桩”试点工程,加强重点村镇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规划建设。

中央财政将安排奖励资金支持试点县开展试点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层面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把具体工作落实落细。地方各级有关部门要在土地、电价、服务费等方面积极出台相关政策,形成政策合力,有效补齐农村地区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短板,力争实现充换电基础设施“乡乡全覆盖”。

年初以来,充电桩支持政策不断,3月初,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发布关于新形势下配电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到2025年,配电网承载力和灵活性显著提升,具备5亿千瓦左右分布式新能源、1200万台左右充电桩接入能力。交通部王刚2月29日国新办会议上强调要加快推进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2024年计划新增服务区充电桩3000个、充电停车位5000个。

各车企新能源新产品迭代迅速,对市场销量构成有力支撑,中汽协预计2024年全年新能源汽车销量达1150万辆,同比+20.0%。首创证券认为,充电桩方面,国家不断推进电动汽车发展及城市公交电动化替代,同时当前整体桩车比较低,充电桩仍有较大增长空间。
中国充电联盟发布数据,2024年3月比2024年2月公共充电桩增加8.3万台,3月同比增长48.6%。截至2024年3月,联盟内成员单位总计上报公共充电桩290.9万台,其中直流充电桩127.8万台、交流充电桩163.1万台。从2023年4月到2024年3月,月均新增公共充电桩约7.9万台。截至2024年3月,全国充电基础设施累计数量为931.2万台,同比增加59.4%。
充电桩产业链按照产业分工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上中下游三个环节。产业链上游是充电桩部件制造商,大多为标准化电气产品,例如充电模块、电机、芯片、接触器、断路器、外壳、插头插座、线缆材料等;产业链中游是充电桩集成制造和运营,负责充电桩和充电站的搭建和运营,提供充电桩服务,能够统筹上下游及满足客户需求,提供有效合理的整体运营方案。中游建设运营是重资产行业,前期需要大量的资金建设,资金依赖性较高。并且直接面对下游消费者,因此是产业链核心环节;下游是新能源车企,包括新能源乘用车和商用车制造企业。

中银证券研报称,整桩环节中具备规模优势、技术优势、或零部件自制能力的头部企业有望实现较低的成本与较高的性价比,优享海外市场增长红利;模块环节存在技术门槛,大功率与高效率是未来发展方向,头部企业在大功率技术上相对领先;运营环节马太效应显著,随着市场空间打开和经济性提升,头部企业有望率先受益。推荐英杰电气,盛弘股份、通合科技、特锐德,建议关注道通科技、绿能慧充、炬华科技、芯能科技等。

华西证券研报认为,整车和充电设施的发展相辅相成,互为促进。未来在新能源汽车保有量不断增加以及政策的推动下,国内充换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有望持续推进。同时,预计充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将更注重合理布局、高使用效率及更高效的充电时长等方面的优化,一方面将带动重点区域的需求释放,另一方面将推进快充等技术更新和应用。持续看好:1)设备端,在充电桩需求提升的趋势下,模块、整桩等设备端有望受到直接的带动,实现销量的提升。2)运营端,充电运营属于新能源汽车服务后市场,在设备需求迎来提速的情况下,运营商盈利能力有望提升。
充电桩上中下游产业链上市公司如下图:

通知原文如下

关于开展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建〔2024〕57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有关精神,加快补齐农村地区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短板,进一步释放新能源汽车消费潜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有关要求,2024—2026年,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以下简称三部门)将开展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2024—2026年,按照“规划先行、场景牵引、科学有序、因地制宜”的原则,开展“百县千站万桩”试点工程,加强重点村镇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规划建设。中央财政将安排奖励资金支持试点县开展试点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级层面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把具体工作落实落细。地方各级有关部门要在土地、电价、服务费等方面积极出台相关政策,形成政策合力,有效补齐农村地区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短板,力争实现充换电基础设施“乡乡全覆盖”。 

二、试点内容和目标 

  (一)提升农村地区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根据本区域及过境新能源汽车需要,加大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在适宜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农村地区建设力度。试点县新建充换电基础设施应面向全社会开放、可用率不低于99%、额定功率120千瓦以上(含120千瓦),大力推广智能快充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试点县重点村镇及周边地区要打造“布局合理、场景丰富、技术先进、体验优良”的农村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示范先行区。鼓励各地区充换电建设运营龙头企业,与当地电网、邮政、物流等大型企业集团联合,在适宜使用新能源汽车但社会投资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意愿不足的农村地区,加快建设面向公众全面开放服务的快充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力争逐步建立农村地区公共充换电设施市场化运营模式,不断提升农村地区“薄弱环节”的公共充换电服务保障能力。 

  (二)激发试点县及周边地区新能源汽车消费潜力。重点培育符合本地及周边地区新能源汽车发展特点的充换电应用场景,完善提升县级邮政快递网点、农村物流节点、农村客货运场站(包括乡镇运输服务站、农村客货邮站点等)、3A级及以下旅游景区、农村公路沿线、交通综合服务站等适宜新能源汽车充电场景的服务保障能力,做好节假日充电高峰期与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的导流衔接。试点县要与当地新能源汽车促消费政策同向发力,形成新能源汽车消费拉动效应,推动提升本地及周边地区使用新能源汽车意愿。具备条件的试点县要与周边地区形成联动,围绕旅游公路、“四好农村路”等规划布局充换电基础设施,推动充换电基础设施“跨县域场景全覆盖”,带动试点县及周边地区新能源汽车消费潜力提升。 

  (三)积极培育新技术新模式在农村地区的推广应用。充分结合本地区场景应用条件,积极探索车网互动(V2G)、快速充换电、液冷大功率充电、智能有序充电、无线充电等新技术新模式应用。分布式光伏覆盖较好的农村地区,可结合实际建设光伏发电、储能、充换电一体化的充电基础设施。 

  (四)优化完善充换电设施支持管理政策体系。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出台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政策,保障充换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用地需求,加快充换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审批流程,拓宽充换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充电基础设施场站租期采用10年及以上期限,降低运营企业用地风险,引导企业长期持续经营。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出台建设运营补贴、土地租金减免、用电价格优惠等财政支持政策。加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质量安全管理,建立事故责任倒查制度,形成完善的充换电基础设施支持管理政策体系。 

三、试点县的遴选 

  (一)申报主体。申报试点的主体应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场景丰富、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薄弱、地方推广应用积极性高、社会资本投资意愿较弱的县(不含市辖区)。重点挖掘应用场景,编制试点申报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见附件1)。 

  (二)申报条件。 

  1.充换电基础设施市场化发展程度较低。试点县下辖农村地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市场化程度应较低,现有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收益较差,社会资本投资积极性较弱。 

  2.具有较为完整的规划布局方案。试点县所在省级和市级层面均已制定出台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试点县应制定完整、合理的充换电基础设施规划方案,明确公共充换电设施区域线路布局、建设数量、年度计划以及工作思路、保障措施和职责分工等内容,并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电网规划、乡村建设振兴规划、交通规划、能源规划等的紧密衔接。 

  3.具有适宜新能源汽车消费使用的场景。试点县应具备较丰富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场景需求,因地制宜全面涵盖县级邮政快递网点、农村物流节点、农村客货运场站(包括乡镇运输服务站、农村客货邮站点等)、3A及以下旅游景区、“四好农村路”沿线、交通综合服务站等公共充换电使用场景。试点县所在地级市2023年汽车保有量应不低于20万辆,具备较好的新能源汽车消费潜力。 

  4.具备充足的供电保障能力。试点县应具备良好的农村电网基础条件,对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具备充足的电力支撑保障能力。 

  (三)名额分配。2024—2026年,三部门根据地方当前新能源汽车和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状况及未来潜力、地域面积、省内县(县级市)数量、当前财力状况等因素分配省级试点县名额(见附件2)。 

  (四)遴选流程。试点实施方案以县为主体编制,逐级申报至省,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各县新能源汽车推广潜力、充换电需求等因素,通过竞争性评审的方式择优确定本省试点县名单,鼓励对省内偏远地区且具备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潜力的县、“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予以适当倾斜。各省试点县名单及试点实施方案按程序上报三部门备案,相关材料电子版需一并上传至第三方“新能源汽车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清算平台”(以下简称清算平台)。2024年集中受理试点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 

  三部门将对各省上报方案中的充换电基础设施技术性指标、政策目标、保障措施和应用场景等内容进行必要的审查,对于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将方案退回有关省。有关省应根据三部门的审查意见对试点县及申报方案进行修改,并于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上报三部门,如仍不符合备案条件,则相应核减本批次试点名额。 

四、奖励标准 

  中央财政对经三部门同意备案且完成任务目标的试点县给予奖励资金支持,每个试点县示范期为3年。奖励标准根据每年度试点县充换电设施功率利用率达标情况设置,共分为三个档次。示范期内,每年均达到最高目标的试点县最多可获得4500万元(具体年度考核指标及奖励标准见附件3)。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试点县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等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不得用于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和新能源汽车运营补贴。试点结束后,三部门将对超额完成目标,且对周边地区有明显示范带动效应的县,按照奖励标准的10%给予超额奖励。 

五、资金审核及拨付 

  按照“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三部门对同意备案的试点县集中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后,中央财政先行拨付不低于70%的奖励资金,支持试点县启动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后续根据试点县年度目标考核结果进行奖励资金清算。 

  每年2月底前,省级牵头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完成各试点县上一年度示范情况审核工作,具体包括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功率利用率情况、新技术新模式应用等情况,以及县域农村公路与充换电场所通达情况,并将审核结果上传至清算平台。 

  三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通过材料审查、现场抽查等方式,按照一定比例对有关省审核工作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并利用清算平台按照目标引领、结果导向,对各省试点县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出具监督检查报告。三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报告、省级审核结果确定最终审核结果。财政部根据最终审核结果按程序拨付资金。 

六、组织实施 

  各省要明确牵头部门,积极发挥统筹监督作用,相关部门要加大对试点县政策支持力度,鼓励通过出台土地、电价、服务费等支持政策,有效保障农村地区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积极协调当地电网企业在试点地区的电网接入、增容等方面予以保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建立试点情况定期上报制度,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行数据应实时上传至清算平台;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省级牵头部门应组织试点县在清算平台按季度上传新能源汽车渗透率、新技术新模式应用等情况。 

  各试点县是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完善配套政策、组织落实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试点县要强化组织实施,建立由牵头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密切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积极与当地具有一定建设规模、具备成熟建设经验的龙头企业开展合作建设运营充换电设施。试点县牵头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细化任务分工,强化监管考核,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统筹解决实施中的具体问题和困难,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完成试点任务。试点县财政等相关部门要保证中央财政拨付的奖励资金及时有效使用。 

七、监督考核和绩效管理 

  (一)监督考核。三部门将按职能加强对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的支持、指导和监督,并组织第三方机构和专家全程跟踪指导工作。省级层面要强化对本地区试点县的监督考核,对本地区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绩效管理。有关省组织试点县按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年度绩效自评等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开展整体绩效评价,三部门将结合2024年全国试点工作整体绩效评价结果和分省绩效评价结果,综合确定2025年试点省范围以及各省试点县分配名额。 

  三部门会同第三方机构适时组织抽查和评估工作,对抽查结果与上报情况不符以及其他试点工作不力的,按程序采取扣减奖励资金、暂缓拨付资金、取消试点资格等处罚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奖励资金,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通知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资料来源及致谢

央视网
财联社
科创板日报